内河客船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丨新规不执行、旧规乱套用——这艘游览船的证书签发,乱成一锅粥!
本文主要介绍在“内河客船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一艘游览船依据不适用的船舶技术法规签发法定检验证书,且船检机构在后续的检验中持续失察的典型案例。
一、船舶基本情况
二、案例概述
2026年4月22日,上海海事局检查人员在对“XX号”游览船进行内河客船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时,发现该船所持多项法定检验证书的签发依据严重混乱,具体如下:
01
依据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 签发,根据该规则1.1.1.1条规定,其不能作为木质船舶的检验依据,不适用于该船。
船舶载重线证书。上海海事局吕俊兵 供图
02
依据 《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1998)》 签发,而未基于该船龙骨安放日期选取适用规范。
此外,证书“记事”部分记录此次检验为“入籍检验”,签发描述有误,法定检验中未包含这一检验种类。
船舶乘客定额证书。上海海事局吕俊兵 供图
03
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签发,根据该规则第1篇2.1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不包含除高速船外的船长20m以下船舶,不适用于该船。
船舶防治垃圾污染证书。上海海事局吕俊兵 供图
三、案例分析
“XX号”为船长13.68m的内河木质游览船,于2024年6月16日安放龙骨。此时《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2024)》已正式施行,应满足该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1章 第1节
1.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相当A级航区的中国籍船舶。船长小于5m的中国籍船舶,如申请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1.3.1 本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及其修改通报适用于新船。船舶的设计、制造、营运、检验、检测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该船的载重线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和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均应依据《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2024)》进行检验发证。而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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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定额证书依据《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1998)》签发,未依据适合的规范进行检验发证;同时,检验类型记录为“入籍检验”,法定检验中未包含这一检验种类,证书签发描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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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证书依据2016年《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签发,除未依据适合的规范进行检验发证外,根据该规则1.1.1.1条规定,其不能作为木质船舶的检验依据,也不适用于该船。
-
防止垃圾污染证书依据2019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签发,除未依据适合的规范进行检验发证外,根据该规则第1篇2.1条规定,其适用范围并不包含除高速船外的船长20m以下船舶,也不适用于该船。
此外,查阅该船检验记录发现,该船分别于2024年8月29日进行初次检验、2024年12月4日进行临时检验、2026年3月10日进行年度检验,三次检验均未发现上述证书签发依据错误的问题,相关检验人员也未提出任何整改要求。直至本次专项整治,问题才被发现。
这是一起检验源头性错误,导致后续检验环节持续失察的典型案例,船检机构在多个检验环节均未能识别并纠正该隐患,暴露出涉事船检机构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运行及检验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培养上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四、缺陷处理
撤销已签发的证书,并申请重新签发所有法定检验证书。新证书统一依据《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2024)》的技术要求进行签发。在整改完成前,暂停该船航行。
五、安全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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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据龙骨安放日期选取适用法规版本,禁止凭经验套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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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证书签发复核机制,由其他有经验的验船师进行核查,未经复核不得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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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法规更新培训与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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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接收到证书后主动核对法规版本与龙骨安放日期匹配性,发现异常立即向船检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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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证书管理台账,制作合规性核查表,定期全面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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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通报发证机构并记录,同一机构多次被通报的向社会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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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督促船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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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验质量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级结果。
证书的发放需认真核对其所依据法规的适用性。一次检验工作的疏漏,可能埋下长期的安全隐患;一份依据错误的证书,可能导致船舶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长期航行。
让我们严守法规底线,共筑水上平安之路!
来源: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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