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轮成“贼窝”船长大副领头作案

9月13至15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对“同茂101”轮盗窃案的19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经查明,被告人“同茂101”轮大副张某、机工长徐某、水手长刘某、二副李某,在以上四名被告人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的同意下,与其他14名被告人先后7次,采取不破坏铅封等手段,盗窃由“同茂101”轮运输的铜精矿粉,价值43万余元。
据被告人当庭供述,其作案方式是事先准备好铁锹、绳子和编织袋,等装完货船舶离港后,船舶航行到公海才能盗窃。而且,盗窃时间必须是晚上,一般是22时以后作案。由于货物装完后会在舱门打上铅封,为了不破坏铅封,被告采取卸下舱梯口门螺丝的方法进入舱内。首先由机工长或水手长将舱梯口的螺丝松开,再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然后携带铁锹和编织袋到舱内进行装袋,最后用电滑轮将装好的货物用机器拉至甲板,藏于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的地方。此外,被告人供述,他们还利用污水井盗窃。通常先将船舱底部的污水井盖打开,铜精矿粉就会在装货的时候流入污水井内。每天16时到20时,值班人员会在此时间段内将未填满的污水井用铁锹填满。等船到达目的港,卸货完毕并离开码头后,船员在清理舱底的时候,再将污水井内盗窃的铜精矿装入编织袋内,然后将装好货物的编织袋放入大吨袋内,用船上的吊机将货物吊到甲板上,找地方藏起来。这两种盗窃方式同时存在,当货物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大副张某或机工长徐某就会联系买家销赃,所得赃款基本全船(包括船长在内)平分,大副张某稍多。
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等6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某、李某、何某等13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沈某、李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被告人董某等14人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该案由市北法院刑庭副庭长范家强法官担任审判长,休庭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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